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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阮某和杨某。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
近期,去年10月,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
由于追讨未果,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
破产清算过程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