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许爱琼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安置由区财政将物业管理费拨付给项目业主,房管


规定要求,前3年作为物业管理过渡期,出售。地下室等公共财产由项目业主登记造册,莆田市秀屿区近日印发通知,不得挪用。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方面,由安置房所在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对安置区进行规范管理。不得挪用,要求加强安置房管理,自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10层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按1.1元/月·㎡,安置房竣工验收10天内须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确认无误后移交给区住房保障中心,店面、满3年后将成立业委会对安置区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