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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产分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婚前后给后房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买房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配偶婚前,
十年前,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离婚过错、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庭审中,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并结合给予目的,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